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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平民初字第04684号

更新时间:2019-02-13   浏览次数:239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平民初字第04684号
【提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裁判摘要】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村委会无权对南河套砂石开采进行发包。故此,村委会与高海伶之间的河道采砂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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