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平民初字第04684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平民初字第04684号
【提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裁判摘要】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村委会无权对南河套砂石开采进行发包。故此,村委会与高海伶之间的河道采砂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提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裁判摘要】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村委会无权对南河套砂石开采进行发包。故此,村委会与高海伶之间的河道采砂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