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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一终字第496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4384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户主死亡 继续承包 继承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一终字第496号
【提示】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的认定。
【裁判要旨】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代表的户主死亡,并不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虽然户主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但其是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代表,户主死亡后,只要农户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承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关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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