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终字第229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443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终字第229号 【提示】承包方与村委会之间是口头临时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又未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发包方村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另行发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下一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衢中民二终字第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