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1035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85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1035号 【提示】在遇到国家依法规划征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但应依法国家法律规定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933号 下一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3)武民二初字第440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