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吴民初字第451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98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离婚妇女 收回承包地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吴民初字第451号 【提示】发包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离婚妇女承包地。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3)武民二初字第440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411号 下一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书(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