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427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再次发包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有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效力。当事人均得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再次发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亚民一再二第2号 下一篇: 村委会收回农户撂荒的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法院判决流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