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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143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265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143号
【裁判要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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