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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彭法民初字第344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687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彭法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要旨】
①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③家庭成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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