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彭法民初字第344号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彭法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要旨】
①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③家庭成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裁判要旨】
①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③家庭成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