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沈民(2)房终字第955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474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沈民(2)房终字第955号 【提示】承包合同转让时未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明知且未反对的,可视为追认同意,转让行为有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252号 下一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初字第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