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79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31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79号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取回土地及获得相应占用土地的补偿费。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5)荥民初字208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雅民终字第273号 下一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终字第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