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69号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以上民主议定程序所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
①凡是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无效(除非通过事后合同的履行情况得以补正);
②对外发包承包地还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批准的,合同也无效(即使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裁判要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以上民主议定程序所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
①凡是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无效(除非通过事后合同的履行情况得以补正);
②对外发包承包地还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批准的,合同也无效(即使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