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终字第31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2678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终字第31号 【提示】承包林地的,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或撂荒。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2906号 下一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1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