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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四终字第1054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364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四终字第1054号
【提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可以适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规定。
【裁判摘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签订合同不应依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伙承包,不应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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