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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4731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756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4731号
【提示】确定实际承包土地的位置和四至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名的村民会议决定,在村民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该院不宜针对个别情况作出裁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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