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4731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756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4731号 【提示】确定实际承包土地的位置和四至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名的村民会议决定,在村民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该院不宜针对个别情况作出裁判。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2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32号 下一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30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