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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103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3573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103号
【提示】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原则:
①发包人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②发包人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于支持。但属于承包人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权,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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