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437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578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437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数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103号 下一篇: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