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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702 次 标签: 安保义务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
【裁判要旨】
①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质和隐蔽性,消费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后可以根据经营者是否尽到何况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是否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②当事人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的,不得再以“附随义务”为由要求减免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
③在住宿合同中,旅客也负有时刻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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