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从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情况看,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8739151.4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系对案件实体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作出上述判断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从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情况看,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8739151.4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系对案件实体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作出上述判断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