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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3号(1)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6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北京一建起诉时,就诉讼请求标的额人民币102770978.39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所签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所举证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需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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