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332-1号
更新时间:2022-09-18 浏览次数:49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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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332-1号
【提示】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中有关质保期以及质保金的约定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分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还质保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摘要】一、二审判决认为,于×与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为无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但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施工人于×对涉案工程仍应承担维修义务。因二审期间于×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故对于×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提示】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中有关质保期以及质保金的约定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分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还质保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摘要】一、二审判决认为,于×与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为无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但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施工人于×对涉案工程仍应承担维修义务。因二审期间于×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故对于×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