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97号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56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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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97号
【提示】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起诉之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应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结算协议时约定以美元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单位,并未将应支付工程价款明确换算为固定数额的人民币,亦未约定欠付部分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具体比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铁一局有权主张喜来登大酒店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812993.25美元,二审法院以中铁一局起诉之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将之折算为人民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提示】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起诉之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应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结算协议时约定以美元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单位,并未将应支付工程价款明确换算为固定数额的人民币,亦未约定欠付部分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具体比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铁一局有权主张喜来登大酒店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812993.25美元,二审法院以中铁一局起诉之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将之折算为人民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