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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19号

更新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52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涉港民事纠纷。伟杰公司是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伟杰公司的答辩期为十五日。即使按伟杰公司所称其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三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已超过了三十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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