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英诉王萌借贷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25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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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王鹤英诉王萌借贷合同纠纷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效力
【裁判要点】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裁判意见】单机、个体的持有电子数据证据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案件索引】
原审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431号(2008年7月21日)
原审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1178号(2008年11月12日)
重审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重字第0002号(2009年8月10日)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241号(2010年8月19日)
【裁判要点】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裁判意见】单机、个体的持有电子数据证据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案件索引】
原审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431号(2008年7月21日)
原审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1178号(2008年11月12日)
重审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重字第0002号(2009年8月10日)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241号(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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