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宁与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3-26 浏览次数:27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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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杨春宁与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670号
【裁判要旨】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第一次采用该法认定移动电话短信息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确认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本案审理法院在对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认定了该案中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670号
【裁判要旨】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第一次采用该法认定移动电话短信息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确认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本案审理法院在对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认定了该案中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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