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法定代表人借款中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区分——河南周口中院判决谢某某诉赵某某借款案 更新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23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个人借款,所出具的借条上未加盖公章,也未有证据证明系职务行为,可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良民一初字第492号 下一篇: 浅析连带保证人单独诉讼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