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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中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区分——河南周口中院判决谢某某诉赵某某借款案

更新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23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个人借款,所出具的借条上未加盖公章,也未有证据证明系职务行为,可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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