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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69号

更新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5570 次 标签: 保证人诉讼地位 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一审法院在其明确表示异议后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违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保证人、债务人在一审中均提出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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