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47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9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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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旨】离婚后,一方为了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向他人借款的,该借款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47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要旨】离婚后,一方为了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向他人借款的,该借款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47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