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潭民一初字第543号 更新时间:2024-05-12 浏览次数:2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为清偿个人债务而签订的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条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金穗丰谷农资化肥有限公司诉金锦藩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一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