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民初字迪欧2794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1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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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民初字迪欧2794号
【提示】夫妻之间借款来源于共同财产且未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具备归还借款的基础和可能性。同时,夫妻双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且离婚时已经明确无其他债权、财产纠纷,故夫妻一方无权请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提示】夫妻之间借款来源于共同财产且未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具备归还借款的基础和可能性。同时,夫妻双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且离婚时已经明确无其他债权、财产纠纷,故夫妻一方无权请求另一方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