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202号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2691 次 标签: 自然人 集体企业出资 借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202号 【提示】自然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应视为个人借款。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杨淳诉姚剑虹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一篇: (2012)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33号;(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