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鼓商初字第518号;(2012)徐商终字第184号;(2013)苏民申字第196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44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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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和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制度是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长期以来争论较大的问题。鉴于表见代理属于市场交易法则中极其例外的情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保护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应当严格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方有过错的,不应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1)鼓商初字第518号;二审:(2012)徐商终字第184号;再审:(2013)苏民申字第196号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制度是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长期以来争论较大的问题。鉴于表见代理属于市场交易法则中极其例外的情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保护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应当严格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方有过错的,不应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1)鼓商初字第518号;二审:(2012)徐商终字第184号;再审:(2013)苏民申字第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