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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402号

更新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5483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402号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且保证人未与出借人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履行中,借款人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虽未偿还剩余欠款,但支付了剩余欠款的相应利息的,应认定借款人没有中断还款义务,应认定借款人偿还剩余欠款利息的期限为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届满后6个月内,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超过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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