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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台商终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6582 次 标签: 担保法律关系 挂靠 优先还款承诺 担保关系不成立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台商终字第14号
【提示】被挂靠单位签字同意挂靠人作出的优先还款承诺,是否成立担保关系?
【裁判摘要】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出具的承诺书上书写的“温岭市王伯敏艺术史学馆工程进度款到我晶都公司帐户时,先支付工人工资后,同意林大立以上意见”,只能表明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对到帐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和本案借款而作出的承诺,并不能以此认为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的还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或愿意承担直接偿付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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