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240号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3903 次 标签: 抵押物 抵押财产 农村住宅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240号 【提示】农村住宅设定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0)运盐民西初字第172号 下一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商初字第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