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朱××1诉朱××2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1 浏览次数:24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借款人因法院错误判决而入狱服刑的,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借款人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作适当调整,按法定利息计息。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1)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