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坍致人损害责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述 回目录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堆放物的倒塌;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义务主体是推定有过错的堆放人。
归责原则 回目录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须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
2.须有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人有过错(采取推定方式)。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回目录
1.堆放人无过错;
2.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3.其他如不可抗力等一般免责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人:
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为“堆放人”(以此为准)。
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A.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
B.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上一篇: 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下一篇: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