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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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其他动物不适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1.饲养的动物认定因素:
A.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
B.饲养、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2.饲养的动物的类型:
A.饲养的一般动物;
B.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
C.禁止饲养的动物;
D.动物园动物;
二、责任形态:责任形态是对物的替代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回目录
一、动物危险的实现:即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指动物不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独立加害于他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不周的行为(动物本能致害行为)。
【提示】动物危险的理论观点:
①动物意志支配说:认定动物危险就是动物本性的危险爆发,是非由理智的意愿所控制的动物力量的发挥(动物所实施的、主动的、受其意志支配的、非理性的行为)。
②动物的不可预测性说:认为动物致害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免遭动物不可预测的行为的侵害(只有原来动物的自然行为被认定为动物危险)。
③动物自主行为说(合理性):认为应理解为动物的自主行为,动物的自主运动就构成了动物危险。
二、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的损害是指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包括妨害;是否仅限于绝对权侵害而不包括纯经济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动物危险的实现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提示】因动物而受惊吓要根据受害人所属人群来确定受害人的反应是否属于正常反应,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①受害人的反应是通常的反应,应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②受害人的反应不是通常的反应,应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动物为饲养人、管理人所饲养、管理。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二元化归责原则 回目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1.饲养的一般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提示】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责/轻过失不免责(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2.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免责。
3.禁止饲养的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绝对不免责。
4.遗弃、逃逸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应当适用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责、轻过失不免责(过失相抵规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回目录
一、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所有人的保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动物保有人的认定标准:
1.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A.给动物提供栖身之地,并从事喂养活动;
B.负担喂养动物的费用;
C.负担动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D.为动物投保险;
E.在家务活动、经济活动中利用动物。
2.对动物的决定权: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标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A.直接占有、事实上的影响力;
B.所有权的享有;
C.间接占有;
D.在家务活动/经济活动中使用动物。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形态
1.对物替代责任;
2.第三人过错致损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类型 回目录
一、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是指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特点:
A.属于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B.危险责任;
C.具有行为指引功能的责任。
2.构成要件: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A.管理规定应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不包括小区管理规约等。
B.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指没有按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采取保护社会公众安全的措施(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年检不适用第79条: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34页)。
3.责任承担:第79条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可以免责,但从公平原则考虑受害人应当对因其自己原因导致的损害自行承担。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0条):是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特点:
A.基于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的危险性的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B.危险责任;
C.更为严格的危险责任(主要表现在免责事由上)。
2.构成要件:
A.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特别危险实现;
B.受害人的损害;
C.因果关系。
3.责任承担:即使受害人具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得减轻责任,更不得免除责任。
三、动物园动的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转责任法第81条):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特点:
A.基于动物园的特殊类型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
B.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C.具有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相同法理。
2.构成要件:
A.动物园的动物导致受害人的损害;
B.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C.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E.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
3.责任承担:没有明确受害人过错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责(应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2条):是指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特点:
A.基于流浪动物致害的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B.原则上是危险责任(动物园动物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C.以保障公众安全为目标的责任;
D.适用于所有类型动物的责任。
2.构成要件:
A.遗弃、逃逸的动物;
B.遗弃、逃逸期间致害;
C.因果关系。
3.责任承担:
A.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留或者恢复野生状态的,原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免于承担责任;
B.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免除没有明确规定。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特点:
A.单位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B.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C.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动物的责任;
D.原则上是危险责任。
2.构成要件:
A.第三人设施了具有过错的行为;
B.第三人具有过错的行为与动物危险结合。
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A.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提示】第三人动物导致他人动物致害的法律漏洞,应当类推适用第83条规定,适用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他人动物致害情形。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回目录
1.受害人故意: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主要原因)或者免除责任(全部原因);
3.不可抗力:
A.《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对于禁止饲养的动物不可抗力不免责。
4.约定免责:《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动物是指有感官的、能呼吸的、以动物或植物为食物的、一般可以自由行走但不能符合逻辑地思考、也不能说话的生命体(微生物应不属于动物,而属于高度危险物从而适用高度危险致害责任)。
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范围:
A.动物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当然包括了动物所有人;
B.在动物所有人委托他人饲养或者管理时,动物所有人原则上被排除于义务主体的范围。
C.占有动物的人,应当纳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
D.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饲养动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以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身份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考虑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③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A.遵守法律;
B.尊重社会公德;
C.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④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过失相抵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34-535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严格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绝对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绝对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适用第78条免责事由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左强诉王玉银、白牧等健康权纠纷案——饲养动物惊吓间接致害的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1.饲养动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第三人因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因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尽管饲养动物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距离饲养动物的惊吓较为遥远,但因为符合社会常理而具有相当性,应当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受到饲养动物惊吓后避让而致人损害的间接侵权中,除了饲养动物的惊吓,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第40-44页】
【裁判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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