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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商初字第49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7939 次 标签: 破产 恶意抵押 事后抵押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

文章摘要:

——破产企业为旧债设定的抵押应予撤销
【裁判要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债权人将其对该企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转让给典当公司,再由企业与典当公司签订将其厂房设定抵押的典当合同,典当公司以受让的债权折抵应支付给企业的当金。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商初字第492号(2011年11月18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52号(2012年3月21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