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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更新时间:2016-03-12   浏览次数:25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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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南宁日恒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案
【要点提示】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认定付款事实,因为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通常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因为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前、付款在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足以证明购买方已付货款的事实。购买方要以增值税发票证明付款的事实,还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已付款的事实,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
【案例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07)横民二初字第1号(2007年4月9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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