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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0-10-17   浏览次数:3508 次 标签: 用人单位决定 举证责任倒置 追索加班费

文章摘要: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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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回目录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的纠纷。

1.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基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非举证责任倒置)。

因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发生劳动争议(部分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回目录

1.劳动者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有关劳动问题作出了相关决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关决定包括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2.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就其所作出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开除职工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具有开除的理由,并证明开除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因用人单位对职工除名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对职工的除名符合条件;

(3)因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具有辞退的理由,并证明辞退的程序符合法规规定;

(4)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负举证责任,并证明其具体理由及解除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5)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裁减人员的条件负举证责任,并证明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

(6)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减少劳动报酬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减少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7)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对计算工龄所依据事实及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行为而屡教不改的职工,强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随着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已不存在“开除”概念)。

②除名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中除去其姓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随着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已不存在“除名”概念)。

③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对虽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强行终止与其劳动法律关系的制度(依据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④用人单位仅对其所作出决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条【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八、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问:《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新的司法解释如何分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答: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因《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3、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积极进行调查。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农民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