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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80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5574 次 标签: 工商变更登记

文章摘要:

广东深圳中院判决西子英诉汪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宣示性登记未履行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案号】(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80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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