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9)栖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4-05 浏览次数:37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权转让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签订备案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应综合协议订立的目的、具体内容、相关辅助性证据、社会常理来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为准。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9)栖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签订备案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应综合协议订立的目的、具体内容、相关辅助性证据、社会常理来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为准。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9)栖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再终字第10号
下一篇: [2006]常民二再终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