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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常民二再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9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要件
【再审案号】[2006]常民二再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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