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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5706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8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5706号
【裁判要旨】股东未经配偶许可转让持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无效: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应当认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在与配偶签署离婚协议之后、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受理之前,未与配偶商议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该股权属于夫妻重大财产,股东无单独处分权,据此可以认定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其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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