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湖民初字第108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34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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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
【案号】[2006]湖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案号】[2006]湖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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