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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平民三终字第344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20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平民三终字第344号
【提示】公司的全部财产转让属营业转让,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仍然没有变化,营业转让不影响原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①营业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把营业资产整体上作为合同的标的而订立的债权合同。②在发生营业转让时,如缔约双方未对营业转让发生前公司债务的分担问题有所约定,则仍应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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