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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128号
【裁判摘要】2006年12月2日华康达公司与华纺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华康达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转让给华纺公司以抵偿债务,自此,华康达公司已实际成为无场地、无厂房、无设备、无员工的空壳企业,企业自上述日期后再无生产经营行为,华康达公司因对外债务面临多项诉讼,在本案的诉讼中无论华康达公司还是香港有康公司均未能提供华康达公司可以恢复生产的有效资产状况和方案。虽然香港有康公司提出在协议签订,张某某离开企业后一直与华纺公司联系,华纺公司也曾与其联系,但双方均不进行直接有效的联系,而是通过第三方代为转达,且双方均指责该第三人是对方所派人员,尤其是双方均不承认第三人将对方的意思转达给了己方。因此从结果上看,自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进行实际有效的沟通,公司行政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企业的继续存续只会对股东和企业增加损失,企业已失去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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