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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812号

更新时间:2019-07-02   浏览次数:3440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812号
【裁判摘要】双方各自提供的《商铺补充协议》不仅文本内容一致,而且在落款处均有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所不同的是上诉人在第8条中选择了第1种处理方式即交纳剩余房价款,被上诉人在第8条中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该补充协议第8条的意图即是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加以约定,该条所列举的两种处理方式则是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无论选与不选、选择哪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商铺补充协议》没有异议,即是认可该协议第8条的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的约定,并在两种处理方式中选择其一。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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