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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31号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40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31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所提异议内容涉及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依法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分别处理。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所提异议不加区分,一并作为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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